代書遺囑:前後訂立幾個遺囑哪個遺囑有效
來源:
代書
發佈時間:
2009/10/14 下午 04:39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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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繼承法》第20條規定:“立有數份遺囑,內容相抵觸的,以最後的遺囑為準。”“自書、代書、錄音、口頭遺囑,不得撤銷、變更公證遺囑。
《繼承法》第20條規定:“立有數份遺囑,內容相抵觸的,以最後的遺囑為準。”“自書、代書、錄音、口頭遺囑,不得撤銷、變更公證遺囑。”所謂撤銷,是指
取消原來所立遺囑的全部內容;所謂變更,是指對遺囑所作的補充或者部分修改。具體撤銷或者變更的方法是:撤銷或者變更遺囑,應與設立遺囑時的程序相適應。
如撤銷代書遺囑,仍應邀請原代書人、見證人到場,立遺囑人作出撤銷聲明;如果撤銷後重新立遺囑,應在所立新遺囑中註明原遺囑撤銷;如果撤銷自書遺囑,應在
後立的遺囑上註明撤銷先前的遺囑,沒有註明的,應以最後的遺囑為準。如果是撤銷公證遺囑,必須經過再公證。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,不能以
其他遺囑形式撤銷公證遺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