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書事務所,突然死於疾病留百萬遺產 如何分割日記說了算?
來源:
代書
發佈時間:
2009/8/21 下午 04:31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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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勇正當盛年,事業有成,沒想到突然死於一場疾病。他留下上百萬遺產,沒有遺囑,僅在十多年前的一份類似於日記的自書材料中寫過,前妻的孩子“沒有任何權利繼承我的一切”。
江勇正當盛年,事業有成,沒想到突然死於一場疾病。他留下上百萬遺產,沒有遺囑,僅在十多年前的一份類似於日記的自書材料中寫過,前妻的孩子“沒有任何權利繼承我的一切”。
但是,這份自書材料能否作為劃分遺產的依據?因這一問題涉及上百萬的財產,江勇的前妻和第二任妻子鬧上法庭,近日,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此案作出了判決。
自書:前妻兒子非我親生
江勇1985年與第一任妻子秦一芳認識並相戀,不久後兩人開始同居。他在自書材料中說:“我與秦一芳是一樁極普通的戀愛,平淡無奇。92年上半年,因彼此道德修養、生活觀點等相差甚大而無法相處下去。”
之後,兩人在1994年通過法院解除了同居關係。 1993年,江勇從外地到廈門打工,後來他與陳華相遇相愛,並娶她為第二任妻子,兩人在2003年生下一個女兒。
但是,秦一芳並沒有就此放棄。 1994年2月,就在她與江勇分手前,曾生下一個兒子。秦一芳說,這是江勇的孩子,她要求江勇支付孩子的撫育費。當時,江勇雖然同意每月支付80元的撫育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,但始終沒有承認這個孩子是自己的親生兒子。
12年後,江勇因病死亡,這個男孩是否有繼承權成了雙方爭執的焦點,江勇的兩任妻子也因此對簿公堂。
那麼,孩子到底是不是江勇的呢?對此,江勇的妻子陳華認為,江勇與秦一芳1992年後就開始終止戀愛關係,之後兩人勢同水火,而孩子是1994年
出生的,時間不對。而江勇在自書材料中也持否定態度。江勇這樣寫道:“我與這個孩子的關係只是錢的關係,這可憐的孩子成了她敲詐勒索的工具”,“我與此孩
子無任何父子關係,他是邪惡的產物,是醜惡靈魂的縮影”,“他沒有任何權利繼承我的一切”。
爭議:能否憑日記分遺產?
江勇在“封存簡述”中的這些文字成為他第二任妻子陳華的主要依據,陳華據此認為,憑這些自書材料就可以將這個孩子排除出江勇遺產繼承人行列。
陳華特別指出,在江勇所寫的這份材料中,反復強調秦一芳的孩子“無論什麼情況下都無權繼承我的遺產”。她認為,這份自書材料可以等同於江勇的遺囑。據此,江勇的遺產就應該由陳華及其女兒繼承。江勇的前妻及其兒子沒有繼承權。
但是,秦一芳的代理人、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龔曉洪律師認為,這份自書材料不能視為遺囑。他說,從材料體現的時間來看,該材料已時隔十多年,因當事
人江勇已經去世,其形式和內容的真實性都已經無法確認;另外,從自書材料的形式看,其抬頭不是“遺囑”,而是“封存簡述”,並不具備遺囑的形式要件。龔曉
洪說:“從自書材料的內容來看,完全是一種情感的宣洩,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遺囑;而且其認為孩子不是他親生的,但是,實際上孩子確實是江先生親生的。不管大
人之間有什麼恩怨情仇,小孩是無辜的!”
秦一芳說,江勇生前按時支付孩子的撫養費,並每年都會來看望孩子。因為孩子學習成績非常冒尖,初中時經常排名年段第一,隨著小孩的長大,江勇生前也很喜歡這小孩,本來還打算接孩子來廈門讀書,只是因不幸突然身故而作罷。
判決:自書材料不能視為遺囑
日記能不能當遺囑,成為分割百萬遺產的證據?對此,雙方爭議很激烈,法官也很慎重,此案歷經兩審,近日,廈門中院針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,裁定這一自書材料不能視為遺囑,也就是說,不能排除前妻兒子的繼承權,他也有權分遺產。
終審法官認為,早在江勇與前妻離婚時,龍巖的法院已經認定前妻兒子系江勇的“非婚生子”,江勇也一直有履行他對這個孩子的撫養義務。而這份自書材料,並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,因此,遺產不能按這份自書材料來分割。
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健雄認為,本案中江勇在自書材料中所做的財產處理,只是個人的情感表達,並不符合我國法律關於自書遺囑的要求,不能反映出
江勇有分配自己遺產的意思,因此不能認定為自書遺囑。日記中所記載前妻兒子非自己親生子的情節,因江勇已經死亡,該自書材料年代久遠,不能查核其內容,且
缺乏有效證據加以佐證,所以不能作為法定繼承時分配遺產的依據。
專家說法
如何避免遺產爭奪戰?
在司法實踐中,經常發生遺產爭奪,在人死亡後,繼承人對於如何分配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產生爭議,該爭議往往又是在兄弟姐妹甚至與自己的父母親之間發生,非常傷感情。
怎麼保證遺囑合法有效?對此,黃健雄認為,一份遺囑要合法有效,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,不違反公序良俗,還必須符合法定形式,遺囑只有合法有效,繼承方能按照遺囑進行,體現立遺囑人的意思自治。
另外,我國《繼承法》第5條規定,繼承開始後,按照法定繼承辦理;有遺囑的,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。
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龔曉洪律師認為,在自己生前,按照法律規定形成遺囑還是非常有必要的,特別是涉及遺產多的人。
龔曉洪說,遺囑的方式分為五種,一是公證遺囑,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;二是自書遺囑,由遺囑人親筆書寫、簽名,註明年、月、日;三是代書遺囑,
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,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代書人、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;四是錄音形式立的遺囑,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;五是口頭遺
囑,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,可以立口頭遺囑。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。應該注意的是,繼承人、受遺贈人,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
能作為遺囑見證人。